常用文言虛詞的用法(一)
考綱規定常見文言虛詞:而、何、乎、乃、其、且、若、所、為、焉、也、以、因、于、與、則、者、之 一、之 1.用作代詞,又分幾種情況: (一)可以代人、代物、代事。代人多是第三人稱。譯為“他”(他們)、“它”(它們)。作賓語或兼語,不作主語。 例如:作《師說》以貽之。(《師說》,代人,作賓語。) 輮使之然也。(《勸學》,代物,作兼語。) 人非生而知之者。(《師說》,代事理,作賓語。) (二)指示代詞,表近指。可譯為“這”,通常作復指性定語。如: 均之二策。(《廉頗藺相如列傳》) 2.用作助詞,也分幾種情況: (一)結構助詞,定語的標志。用在定語和中心語(名詞)之間,可譯為“的”,有的可不譯。如: 若能以吳、越之眾與中國抗衡。(《赤壁之戰》) 道之所存,師之所存也(《師說》) (二)結構助詞,補語的標志。用在中心語(動詞、形容詞)和補語之間,可譯為“得”。如:古人之觀于天地、山川、草木、鳥獸,往往有得,以其求思之深而無不在也。(《游褒禪山記》) (三)結構助詞,賓語前置的標志。用在被提前的賓語之后,動詞謂語或介詞之前,譯時應省去。如: 宋何罪之有?(《公輸》,即“宋有何罪”) (四)結構助詞。當主謂短語在句中作為主語、賓語或一個分句時,“之”用在主語和謂語之間,起取消句子獨立性的作用,可不譯。譯時也可省去。如: 師道之不傳也久矣!欲人之無惑也難矣!(《師說》) 悍吏之來吾鄉,叫囂乎東西。(《捕蛇者說》) 孤之有孔明,猶魚之有水也。(《隆中對》) (五)音節助詞。用在形容詞、副詞或某些動詞的末尾,或用在三個字之間,使之湊成四個字,只起調整音節的作用,無義,譯時應省去。如: 頃之,煙炎張天。(《赤壁之戰》) 毛先生以三寸之舌,強于百萬之師。(《毛遂自薦》) 二、其 1.用作代詞,又分幾種情況: (一)第三人稱代詞。可代人、代事物,有在名詞之前,作領屬性定語,可譯為“他的”,“它的”(包括復數)。例如: 臣從其計,大王亦幸赦臣。(《廉頗藺相如列傳》) (二)第三人稱代詞。一般代人,用在動詞或形容詞之前,作主謂短語中的小主語(整個主謂短語,在句中作主語或賓語修飾語)應譯為“他”“它”不能加“的”。如: 秦王恐其破壁。(《廉頗藺相如列傳》“其破壁”作賓語。) 其聞道也固先乎吾。(《師說》“其聞道”作主語。) 此皆言其可目者也。(《芙蕖》“其可目”作賓語。) (三)活用為第一人稱。可用作定語或小主語,視句意譯為“我的”或“我(自己)”。如: 今肅迎操,操當以肅還付鄉黨,品其名位,猶不失下曹從事。(《赤壁之戰》) 而余亦悔其隨之而不得極夫游之樂也。(《游褒禪山記》) (四)指示代詞,表遠指。可譯為“那”“那個”“那些”“那里”。如: 則或咎其欲出者。(《游褒禪山記》) 今操得荊州,奄有其地。(《赤壁之戰》) (五)指示代詞,表示“其中的”,后面多為數詞。如: 于亂石間擇其一二扣之。(《石鐘山記》) 2.用作副詞。放在句首或句中,表示測度、反詰、婉商、期望等語氣,常和放在句末的語氣助詞配合,視情況可譯為“大概”“難道”“還是”“可要”等,或省去。例如: 其皆出于此乎?(《師說》表測度。) 其孰能譏之乎?(《游褒禪山記》表反詰。) 汝其勿悲!(《與妻書》表婉商。) 爾其無忘乃父之志!(《伶官傳序》表期望。) 3.用作連詞。作連詞用時,通常放在句首,或表假設,可譯為“如果”;或表選擇,可譯為“還是”。例如: 其業有不精,德有不成者,非天質之卑,則心不若余之專耳,豈他人之故哉?(《送東陽馬生序》表假設。) 三、而 1.用作連詞。可連接詞、短語和分句,表示多種關系。 (一)表示并列關系。一般不譯,有時可譯為“又”。如:蟹六跪而二螯。(《勸學》) (二)表示遞進關系。可譯為“并且”或“而且”。如:君子博學而日參省乎己。(《勸學》) (三)表示承接關系。可譯為“就”“接著”,或不譯。如:余方心動欲還,而大聲發于水上。(《石鐘山記》) (四)表示轉折關系。可譯為“但是”“卻”。青,取之于藍,而青于藍。(《勸學》) (五)表示假設關系。可譯為“如果”“假如”。如:諸君而有意,瞻予馬首可也。(《馮婉貞》) (六)表示修飾關系,即連接狀語。可不譯。如:吾嘗終日而思矣……(《勸學》)吾恂恂而起。(《捕蛇者說》) 2.用作代詞。只用作第二人稱,一般作定語,譯為“你的”;偶爾也作主語,譯為“你”。例如: 而翁長銓,遷我京職,則汝朝夕侍母。(《記王忠肅公翱事》) 3.復音虛詞“而已”,放在句末,表示限止的語氣助詞,相當于“罷了”。例如: 一人、一桌、一椅、一扇、一撫尺而已。(《口技》) 聞道有先后,術業有專攻,如是而已。(《師說》) 四、則 1.用作連詞,可表示多種關系。 (一)表示承接關系。一般用來連接兩個分句或緊縮復句中的前后兩層意思,表示兩件事情在時間上、事理上的緊密聯系。可譯為“就”“便”,或譯為“原來是”“已經是”。例如: 項王曰:“壯士!賜之卮酒。”則與斗卮酒。(《鴻門宴》) 故木受繩則直,金就礪則利。(《勸學》) 徐而察之,則山下皆石穴罅。(《石鐘山記》) 子燦寐而醒,客則鼾睡炕上矣。(《大鐵椎傳》) (二)表示假設關系。有的用在前一分句,引出假設的情況,相當于“假使”“如果”;有的用于后面的分句,表示假設或推斷的結果,相當于“那么”“就”。例如: 入則無法家拂士,出則無敵國外患者,國恒亡。(《生于憂患,死于安樂》) 向吾不為斯役,則久已病矣。(《捕蛇者說》) (三)表示并列關系。這種用法都是兩個或兩個以上的“則”連用,每個“則”字都用在意思相對、結構相似的一個分句里,表示兩個(或兩個以上)分句之間是并列關系(不是表示兩個詞之間)。可譯為“就”,或不譯。例如: 位卑則足羞,官盛則近諛。(《師說》) 入則孝,出則弟。(《論語·學而》) (四)表示轉折、讓步關系。表示意思有轉折時,“則”字用在后一分句,可譯為“可是”“卻”;表示姑且承認一件事,預備下句轉入正意時,“則”字用在前一分句,可譯為“雖然”“倒是”。例如: 于其身也,則恥師焉,惑矣。(《師說》) 其室則邇,其人甚遠。(《詩經·東門之》) 2.用作副詞。用在判斷句中,起強調和確認作用,可譯作“是”“就是”。例如: 此則岳陽樓之大觀也。(《岳陽樓記》) 非死則徙爾。(《捕蛇者說》) 五、以 1.用作介詞。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: (一)表示動作、行為所用或所憑借的工具、方法及其他,可視情況譯為“用”“拿”“憑借”“依據”“按照”“用(憑)什么身份”等。例如: 以故法為其國與此同。(《察今》) 愿以十五城請易璧。(《廉頗藺相如列傳》) 乃入見。問:“何以戰?”(《曹劌論戰》) 余船以次俱進。(《赤壁之戰》) 是時以大中丞撫吳者為魏之私人……(《五人墓碑記》) (二)介詞,可譯為“把”。例如: 秦亦不以城予趙,趙亦終不予秦璧。(《廉頗藺相如列傳》) (三)表示動作、行為產生的原因,可譯為“因”“由于”。例如: 且以一璧之故逆強秦之歡,不可。(《廉頗藺相如列傳》) 時操軍兼以饑疫,死者太半。(《赤壁之戰》) (四)引進動作、行為發生的時間和處所,用法同“于”,可譯為“在”“從”。例如: 余以乾隆三十九年十二月,自京師乘風雪,……至于泰安。(《登泰山記》) 今以長沙豫章往,水道多絕,難行。(《漢書·西南夷傳》) (五)表示動作、行為的對象,用法同“與”,可譯為“和”“跟”;有時可譯為“率領”“帶領”。例如: 天下有變,王割漢中以楚和。(《戰國策·周策》) (公子)欲以客往赴秦軍,與趙俱死。(《信陵君竊符救趙》) 2.用作連詞。用法和“而”有較多的相同點,只是不能用于轉折關系。 (一)表示并列或遞進關系,常用來連接動詞、形容詞(包括以動詞、形容詞為中心的短語),可譯為“而”“又”“而且”“并且”等,或者省去。例如: 夫夷以近,則游者眾……(《游褒禪山記》) (二)表示承接關系,“以”前的動作行為,往往是后一動作行為的手段或方式。可譯為“而”或省去。例如: 余與四人擁火以入……(《游褒禪山記》) (三)表示目的關系,“以”后的動作行為,往往是前一動作行為的目的或結果。可譯“而”“來”“用來”“以致”等。例如: 作《師說》以貽之。(《師說》) 劍貲財以送其行。(《五人墓碑記》) 不宜妄自菲薄……以塞忠諫之路也。(《出師表》) (四)表示因果關系,常用在表原因的分句前,可譯為“因為”。例如: 諸侯以公子賢,多客,不敢加兵謀魏十余年。(《信陵君竊符救趙》) 古人……以其求思之深而無不在也。(《游褒禪山記》) (五)表示修飾關系,連接狀語和中心語,可譯為“而”,或省去。例如: 木欣欣以向榮,泉涓涓而始流。(陶淵明《歸去來辭》) 3.復音虛詞“以是”“是以”,相當“因此”,引出事理發展或推斷的結果。例如: 以是人多以書假余……(《送東陽馬生序》) 余是以記之,蓋嘆酈元之簡,而笑李渤之陋也。(《石鐘山記》) 是以十九年而刀刃若新發于硎。(《庖丁解牛》) 六、于 “于”是介詞,總是跟名詞、代詞或短語結合,構成介賓短語去修飾動詞、形容詞,表示多種組合關系。 1.引進動作的時間、處所、范圍、對象、方面、原因等,視情況可譯為“在”“在……方面”“在……中”“向”“到”“自”“從”“跟”“同”“對”“對于”“給”“由于”等。例如: 得復見將軍于此。(《鴻門宴》在) 荊國有余于地而不足于民(《公輸》在……方面) 茍全性命于亂世,不求聞達于諸侯。(《出師表》在……中) 請奉命求救于孫將軍。(《赤壁之戰》向) 權起更衣,肅追于宇下。(《赤壁之戰》到) 謂獄中語乃親得之于史公元。(《左忠毅公逸事》從、自) 故燕王欲結于君。(《廉頗藺相如列傳》跟、同) 于其身也,則恥師焉……(《師說》對、對于) 昔先皇頒僧保所貨西洋珠于侍臣……(《記王忠肅公翱事》給) 2.放在形容詞之后,表示比較,一般可譯為“比”,有時可譯為“勝過”。例如: 良曰:“長于臣。”(《鴻門宴》) 冰,水為之,而寒于水。(《勸學》) 有時則只是表示對象的性質和狀態,可不譯。例如: 非常之謀難于猝發……(《五人墓碑記》) 3.放在動詞之后,引進行為的主動者,可譯為“被”,有時動詞前還有“見”“受”等字和它相應。例如: 或脫身以逃,不能容于遠近……(《五人墓碑記》) 臣誠恐見欺于王而負趙……(《廉頗藺相如列傳》) 吾不能舉全吳之地……受制于人……(《赤壁之戰》) 4.復音虛詞“于是”,用法與現代漢語的“于是”不完全相同。 (一)放在句子開頭,表前后句的承接或因果關系,與現在的承接連詞或因果連詞相同。現代漢語也這樣用。于是秦王不懌,為一擊缻。(《廉頗藺相如列傳》) 吳之民方痛心焉,于是乘其厲聲以呵,則噪而相逐。(《五人墓碑記》) (二)放在謂語之前或謂語之后,“于是”屬介賓短語作狀語或補語。可根據“于”的不同用法,分別相當于“在這”“從這”等。 吾祖死于是,吾父死于是。(“在這職業上”《捕蛇者說》)